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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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1201045370125005003 实施编码:11370612004323149K4370125005003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牟平区应急管理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牟平区应急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牟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科)
  • 基本编码
  • 37061201045370125005003
  • 实施编码
  • 11370612004323149K437012500500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7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结果名称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66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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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不予受理通知
环节名称:审查
办理内容: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通过/不予通过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内容:对审查人员的审查结果进行核对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通过/不予通过
环节名称:审批
办理内容:经分管局长审查签字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同意/不同意
环节名称:制证/发证
办理内容:制作证件并发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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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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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8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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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一章第六条规定: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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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字〔2017〕220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推进我省“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部署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省政府决定,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1045项,其中取消60项、下放96项、整合减少10项,明确由市县实施、不再列入省级行政权力清单的87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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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发〔2018〕35号
具体规定内容: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市县同权,扩大市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37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27项,涉及行政许可26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4项、证明事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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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实施方案》等12个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办发〔202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三)扎实推进“市县同权”。2020年6月底前,综合运用直接下放、服务窗口前移和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等方式,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由县级实施,提升县域发展要素聚集能力。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施层级的事项,直接下放到县级实施;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下放和委托的事项,采取前移服务窗口的方式,派驻人员在县级设立专门受理点(窗口),办理市级许可事项;对无法前移服务窗口办理的事项,采取受理审核权与批准权适当分离、受理审核权下放、完善“审核转报件”的方式,由县级部门(单位)行使实质性审核职权、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市级部门(单位)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对与行政许可相关联的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和收费等事项,应当一并下放,确保关联事项能在同一层级“一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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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咨询电话
回答: 0535-3397720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3397609
电话咨询方式:0535-3397720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6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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