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f1677b96-9081-41c3-b5ad-3b2d37575ca211370612MB2847045K 实施编码:11370612MB2847045K43707300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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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关于备案办理 (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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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8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关于备案办理 (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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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8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关于备案办理 (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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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5〕4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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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5〕4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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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5〕11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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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5〕11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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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5〕11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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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5〕4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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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
回答: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