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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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f81f52c5-b9e8-4594-9d63-ae45e0b28c2811370612MB2858860J 实施编码:11370612MB2858860J43707150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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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牟平区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牟平区自然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牟平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受理科
  • 基本编码
  • f81f52c5-b9e8-4594-9d63-ae45e0b28c2811370612MB2858860J
  • 实施编码
  • 11370612MB2858860J437071501001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21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烟台市牟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服务专区D001,D002,D003号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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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不动产权属证书 1 纸质 必要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费用名称:[{"ORDER_NUM":"1","LAW_CONTENT":"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NUM":"","LAW_NAME":"《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ISSUE_NUMBER":"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CHARGE_GUID":"3ccee45b-504d-4575-bb8a-028fa397e0aa","ORIGINAL_DOWNLOAD":"","CLAUSE":"","LIB_LAWID":"b714e39f-a268-42ca-8099-f1bc7a9adf13","LAW_TYPE":"6","FORMULATION_ORGAN":"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LAW_ID":"","ROWGUID":"c9f3a1c0-691f-4f50-951f-ee4aab4bad58","MATERIAL_GUID":"","TYPE":"5","CATALOG_GUID":"60e0774f-48a8-460e-babd-74e14597686f"},{"ORDER_NUM":"1","LAW_CONTENT":"(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NUM":"","LAW_NAME":"《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ISSUE_NUMBER":"财税【2019】45号","CHARGE_GUID":"3ccee45b-504d-4575-bb8a-028fa397e0aa","ORIGINAL_DOWNLOAD":"","CLAUSE":"","LIB_LAWID":"5faad893-09ee-4996-8ed7-9da662cf8269","LAW_TYPE":"6","FORMULATION_ORGAN":"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LAW_ID":"","ROWGUID":"b860d322-2da9-434b-8691-7c9ded7a4b2c","MATERIAL_GUID":"","TYPE":"5","CATALOG_GUID":"60e0774f-48a8-460e-babd-74e14597686f"}]  收费依据: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按件收取,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依据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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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发布令号(文号):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11.4 注销登记 11.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4.2 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11.4.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1.4.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3 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是否已经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的材料; 4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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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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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微企业是否收取登记费
回答: 小微企业购买不动产免收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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