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1201002370160003000 实施编码:11370612004271641W7370160003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管道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提交成功或不成功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实地审查)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补充材料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审批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审批通过或不通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新建管道防护方案的批复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暂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6月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法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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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1月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十二条 新建管道的选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的安全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避开下列区域:(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二)机场、火车站、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居民小区等人口密集区;(三)重要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区域。因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防护方案涉及的区域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防护方案涉及的区域跨设区的市的,报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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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新建管道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防护方案审批? | ||
回答: | 管道建设的选线经过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或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的保护距离不满足《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 | ||
问题: | 防护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评审才能提出申请么? | ||
回答: | 方案必须经管道保护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提出申请。未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防护方案,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