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1201036370123001208 实施编码:1137061200427180144370123001208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收取申请人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环节名称: | 办理 | ||||||
办理内容: |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给予变更名称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无 |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特殊冠名的需提交相关核定依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涉及联合重组的提供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和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0 | 无 | 无 | |
(互联网医院)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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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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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卫医发〔2018〕2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2018年7月国卫医发〔2018〕25号)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附件2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十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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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法律问题 | ||
回答: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