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注销(加入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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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f08ec38e-8537-4a66-b07c-7ca155dabe55113706000042716095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7160954370709010006

1

到现场次数

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
  • 承办机构
  • 牟平公安分局各派出所
  • 基本编码
  • f08ec38e-8537-4a66-b07c-7ca155dabe55113706000042716095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7160954370709010006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23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注销户口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567号(政府大街派出所);文化路派出所:牟平区东关路532号;开发区派出所:牟平区北关大街801号;水道派出所: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59号;高陵派出所:牟平区高陵镇高陵村政通街85号;玉林店派出所:玉林店镇玉府街10号;大窑派出所:牟平区卢山路468号;龙泉派出所:牟平区龙泉镇玉泉路8号;观水派出所:牟平区康兴路44号;姜格庄派出所: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政和街58号;王格庄派出所:牟平区王格庄镇通达街5号;养马岛海岸派出所:牟平区天马路88号;蛤堆后海岸派出所: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956号;系山海岸派出所:牟平区通海路19号;姜格庄海岸派出所: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政和街26号;莒格庄派出所:牟平区莒格庄镇府前大街3号;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烟台市牟平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东公安服务专区G001号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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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公证书 1 纸质版和电子 0
外国护照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居民户口簿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身份证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加入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应当注销户口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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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布令号(文号): 公通字〔2021〕12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三款 公民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退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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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布令号(文号): 公通字〔2021〕12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三款 公民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退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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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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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材料前期受理没有准备齐全怎么办??
回答: 可以现出具电子证明正式,或者后期补填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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