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ee859423-1664-4b1f-9fe8-22130fd59f3d11370612MB2847045K 实施编码:11370612MB2847045K437103007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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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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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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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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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的纳税人如何处理? | ||
回答: |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