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停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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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246e109b-ed03-469f-ab45-3db159512c7611370612MB2847045K 实施编码:11370612MB2847045K4371030082001

0

到现场次数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所属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牟平区税务局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牟平区税务局
  •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牟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基本编码
  • 246e109b-ed03-469f-ab45-3db159512c7611370612MB2847045K
  • 实施编码
  • 11370612MB2847045K4371030082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11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烟台市牟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税务服务专区C001,C002,C003号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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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停业复业报告书》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报告。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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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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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回答: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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