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1201036370123001207 实施编码:1137061200427180144370123001207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收取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环节名称: | 办理 | ||||||
办理内容: | 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数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数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数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给予变更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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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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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法律问题 | ||
回答: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