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f35b91ae-9ddf-4f23-a820-c2ea589e088d113706120042716925 实施编码:1137061200427169254372014920005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连续工龄补缴申请表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规〔2019〕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规范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补缴。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依据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等因素核定;无法确定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的,以参保所在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执行的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参保地历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补缴完成前,欠费时段个人账户欠缴额不记息;补缴完成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开始计息。 对因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较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资金清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等非用人单位和职工原因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二)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不得再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 补缴业务应当通过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每年产生的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业务进行抽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抽查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前,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等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在补缴转招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时,仍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121号)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可参照鲁劳社函〔2006〕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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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规〔2019〕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规范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补缴。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依据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等因素核定;无法确定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的,以参保所在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执行的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参保地历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补缴完成前,欠费时段个人账户欠缴额不记息;补缴完成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开始计息。 对因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较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资金清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等非用人单位和职工原因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二)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不得再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 补缴业务应当通过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每年产生的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业务进行抽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抽查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前,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等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在补缴转招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时,仍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121号)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可参照鲁劳社函〔2006〕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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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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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社保经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社保经办机构对恢复缴费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进行恢复,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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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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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能否委托他人代理? | ||
回答: | 可以,需携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和代办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