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de8edef6-fd00-4fac-96c2-466a23e7f17411370612MB2847045K 实施编码:11370612MB2847045K43710300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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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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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三)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申请复核提供电子税务局等便利化途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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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三)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申请复核提供电子税务局等便利化途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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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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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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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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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哪些情况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 ||
回答: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以及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