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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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da0455e5-4218-43b6-9e6d-d20f454690fc11370612004272054C 实施编码:11370612004272054C4373019005001

  • 事项类型
  • BA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牟平区水务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牟平区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水资水保科
  • 基本编码
  • da0455e5-4218-43b6-9e6d-d20f454690fc11370612004272054C
  • 实施编码
  • 11370612004272054C4373019005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414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备案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服务类型
  • 是否公示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强制执行种类
  • 暂无
  • 征收种类
  • 行使内容
  • 暂无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烟台市牟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专区A001-A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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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临时应急取(排)水情况说明(包括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理由、必要性、取排水经过、取水量等,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 2 纸质 必要 临时应急取(排)水情况说明.docx
备案报告书(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 2 纸质 必要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书.docx
所申请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地下水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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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 第一款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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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地下水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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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 第一款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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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回答: 备案报告书(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临时应急取(排)水情况说明(包括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理由、必要性、取排水经过、取水量等,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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