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da0455e5-4218-43b6-9e6d-d20f454690fc11370612004272054C 实施编码:11370612004272054C4373019005001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临时应急取(排)水情况说明(包括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理由、必要性、取排水经过、取水量等,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临时应急取(排)水情况说明.docx | ||
备案报告书(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书.docx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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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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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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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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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
回答: | 备案报告书(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临时应急取(排)水情况说明(包括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理由、必要性、取排水经过、取水量等,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