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1101011370109090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4177P4370109090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1.照片采集 2.填表 3.受理信息采集 4.缴费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核实申请材料,条件符合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对受理时采集的信息进行上报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上报市局进行审批。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在台孤身一人: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在台孤身一人无人照顾的公证书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
在台孤身一人:与大陆拟投靠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
在台孤身一人:交验大陆拟投靠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
在台孤身一人:大陆拟投靠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
申请夫妻团聚: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
申请夫妻团聚: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
申请夫妻团聚:交验大陆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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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夫妻类定居团聚需要结婚几年? | ||
回答: | 三年(含)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