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4c945ae6-655b-4789-af32-e31392e0648e113706110042643292 实施编码:1137061100426432924372014924007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居民户口簿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身份证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9〕8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第一款 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与村(居)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或村(居)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第八条 第一款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参保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参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第二款 审核通过的,县社保机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信息资料。 第九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第二款 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第十条 第一款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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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9〕8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第一款 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与村(居)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或村(居)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第八条 第一款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参保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参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第二款 审核通过的,县社保机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信息资料。 第九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第二款 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第十条 第一款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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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3〕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第一款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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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4〕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第一款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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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城乡居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 ||
回答: | 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薄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薄,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或村(居)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