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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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6e0ce630-5e3f-4d32-b1d4-807360ff5f9c113706110042642579 实施编码:1137061100426425794370711026001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福山区民政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福山区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救助科
  • 基本编码
  • 6e0ce630-5e3f-4d32-b1d4-807360ff5f9c113706110042642579
  • 实施编码
  • 1137061100426425794370711026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16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结果告知书(参考式样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附楼综合受理窗口153-154号;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乐福街1号民政局三楼社会救助科;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福山区清洋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177号;福山区福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小河子北路1号;福山区东厅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山区厚朴街与港城西大街交叉口东100米;福山区门楼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山区门楼街道昌宁街1号门楼镇政府东50米;福山区张格庄镇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山区张格庄镇龙泉路15号;福山区回里镇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山区回里镇鸿达街1号;福山区高疃镇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山区高疃镇安远路与308省道交叉口北260米;福山区臧家庄镇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山区臧家庄镇茂隆山北路臧家庄汽车站西北侧约140米)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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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申请表(样表) 1 纸质 必要
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劳动合同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居住证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居民户口薄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受理条件一: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低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受理条件二: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低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令号(文号): 鲁民〔2022〕47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统筹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管理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低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的支出由当地筹集安排。(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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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令号(文号): 鲁民〔2022〕47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统筹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管理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低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的支出由当地筹集安排。(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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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令号(文号): 鲁民〔2022〕47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四条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低保边缘家庭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或1年(含)以上失联无法正常开展动态复核的,终止该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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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 民发〔2021〕57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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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 民发〔2021〕57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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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低保边缘家庭也像低保家庭一样动态管理么?
回答: 纳入或者退出低保边缘家庭,以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自动终止其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资格。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问题: 家庭收入计算方面可扣减的刚性支出有哪些呢?
回答: 结合我省各地实际和外省经验,规定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因灾因意外费用支出和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组织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等5个方面。
问题: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在家庭财产方面有什么限制呢?
回答: 在家庭财产方面明确了6个方面的排除性条款,与低保家庭财产认定基本一致,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能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3倍。机动车辆、住房、投资经商等方面和低保家庭财产认定保持一致。各市可根据各自实际和财力条件,对家庭财产状况规定进行细化和调整。
问题: 如何申请低保边缘家庭?
回答: 一是在申请主体方面。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二是在认定程序方面。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问题: 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回答: 我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简称为“低保边缘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低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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