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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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a53c743c-bd8f-4bb9-b3c4-0c0a5f7b14dc133706115030135322 实施编码:1337061150301353224370788001002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福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福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福山区残疾人联合会组宣部
  • 基本编码
  • a53c743c-bd8f-4bb9-b3c4-0c0a5f7b14dc133706115030135322
  • 实施编码
  • 1337061150301353224370788001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15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附楼“一窗受理”专区综合窗口(130-141);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盐场街11号福山区残疾人联合会3楼311室;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177号福山区清洋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小河子北路1号福山区福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厚朴街与港城西大街交叉口东100米福山区东厅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门楼街道昌宁街1号门楼镇政府东50米福山区门楼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龙泉路15号福山区张格庄镇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鸿达街1号福山区回里镇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安远路与308省道交叉口北260米福山区高疃镇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山区臧家庄镇茂隆山北路臧家庄汽车站西北侧约140米福山区臧家庄镇便民服务中心)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5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5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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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 5 纸质版和电子 0
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居民户口薄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身份证 1 纸质版和电子 0
具有山东省户口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持有山东省有效居住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
制定机关: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残联发〔2020〕22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加载残疾人证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在省内政府公共服务等领域具有同等效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单位共同拓展其线上线下场景应用。 第三条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四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按照残疾标准评定核发的原则。 凡具有本省户口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 市、县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资质能力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确定本地区残疾评定医院或者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负责残疾评定工作,由市残联报省残联备案。 指定机构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残疾评定医师,每类残疾评定医师不少于2人。 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建立残疾评定指定机构目录和医师(专家)信息库。 第八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残联可受县级残联委托,开展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将残疾人证申领纳入村(社区)便民服务帮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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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
制定机关: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残联发〔2020〕22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省内跨县(市、区)迁移户口的,可凭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迁入地或者迁出地县级残联申请残疾人证迁移。跨省迁移户口的,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迁出地残联应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等档案材料移交迁入地残联,同时留存复印件备查。迁入地县级残联对原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评定。 户口迁移后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批准残联可于户口迁移次月在残疾人证系统中将其残疾人证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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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 “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国残联办公厅
发布令号(文号): 残联厅发〔2021〕10号
具体规定内容:二、严格执行《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为规范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统一办理流程与需提交的材料清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中国残联制定了《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见附件)。各地要严格遵照《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所规定的办理原则、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方式、办理事项及流程、办理时限要求,为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有关事项提供科学化、便利化的“跨省通办”服务,按照要求做好残疾人证及相关材料的流转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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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 “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国残联办公厅
发布令号(文号): 残联厅发〔2021〕10号
具体规定内容:一、残疾人证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自2021年6月28日起,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实现“跨省通办”,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地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申请人除提交当地残联要求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当地的有效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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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残联发〔2017〕34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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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残联发〔2017〕34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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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咨询电话
回答: 0535-636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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