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a53c743c-bd8f-4bb9-b3c4-0c0a5f7b14dc133706115030135322 实施编码:1337061150301353224370788001002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 | 5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
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居民户口薄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身份证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残联发〔2020〕2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加载残疾人证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在省内政府公共服务等领域具有同等效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单位共同拓展其线上线下场景应用。 第三条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四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按照残疾标准评定核发的原则。 凡具有本省户口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 市、县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资质能力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确定本地区残疾评定医院或者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负责残疾评定工作,由市残联报省残联备案。 指定机构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残疾评定医师,每类残疾评定医师不少于2人。 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建立残疾评定指定机构目录和医师(专家)信息库。 第八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残联可受县级残联委托,开展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将残疾人证申领纳入村(社区)便民服务帮办事项。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残联发〔2020〕2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省内跨县(市、区)迁移户口的,可凭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迁入地或者迁出地县级残联申请残疾人证迁移。跨省迁移户口的,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迁出地残联应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等档案材料移交迁入地残联,同时留存复印件备查。迁入地县级残联对原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评定。 户口迁移后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批准残联可于户口迁移次月在残疾人证系统中将其残疾人证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 “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国残联办公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残联厅发〔2021〕1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严格执行《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为规范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统一办理流程与需提交的材料清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中国残联制定了《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见附件)。各地要严格遵照《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所规定的办理原则、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方式、办理事项及流程、办理时限要求,为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有关事项提供科学化、便利化的“跨省通办”服务,按照要求做好残疾人证及相关材料的流转与保存。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 “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国残联办公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残联厅发〔2021〕1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残疾人证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自2021年6月28日起,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实现“跨省通办”,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地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申请人除提交当地残联要求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当地的有效居住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残联发〔2017〕3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残联发〔2017〕3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咨询电话 | ||
回答: | 0535-63652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