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1e279600-4fec-4284-b464-3c90d779cd6311370611004264230H 实施编码:11370611004264230H4371080012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发改委项目立项批文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表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14〕10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2014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28项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实施机关由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办公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发〔2013〕10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15〕27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4《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第188项 将“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查”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办公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发〔2011〕4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07〕2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计价格〔2000〕47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4〕7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综〔2007〕5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 (一)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计价格〔2000〕47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目前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有哪些? | ||
回答: |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为残疾人服务的生活设施,减半收取; 2.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全免; 3.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全免; 4.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全免; 5.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免;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6.全省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全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