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1101030370115418000 实施编码:11370611MB2862392D4370115418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接收申请材料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查申请材料,完成受理工作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原提交单位,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发放《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属于经营性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引种试种苗圃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属于科研引种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隔离措施等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属于展览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的处理措施,以及展览区域安全性评定等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属于首次申请引种的和每年第一次申请引种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属于国内首次引种以及国内、省内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为便于及时准确进行审批,申请人可提供拟引进种类在原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的材料;在首次引种隔离试种期满后,申请人应当提交首次引种的疫情监测情况的材料。隔离试种成功后,申请人方可再次引进同一种类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属于濒危物种的需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证明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属于首次申请引种的和每年第一次申请引种的,申请人应当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 4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3年1月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二条第一款:“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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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节假日期间不予办理 | ||
回答: | 请工作日期间进行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