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审批(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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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1101030370115418000 实施编码:11370611MB2862392D4370115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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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福山区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福山区自然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福山区自然资源局
  • 基本编码
  • 37061101030370115418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11MB2862392D4370115418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8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县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结果名称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31号自然资源局405森保站;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附楼投资建设“一窗受理”专区综合窗口115-126号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5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5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接收申请材料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审查申请材料,完成受理工作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原提交单位,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发放《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属于经营性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引种试种苗圃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属于科研引种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隔离措施等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属于展览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的处理措施,以及展览区域安全性评定等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属于首次申请引种的和每年第一次申请引种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属于国内首次引种以及国内、省内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为便于及时准确进行审批,申请人可提供拟引进种类在原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的材料;在首次引种隔离试种期满后,申请人应当提交首次引种的疫情监测情况的材料。隔离试种成功后,申请人方可再次引进同一种类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属于濒危物种的需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证明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属于首次申请引种的和每年第一次申请引种的,申请人应当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4 1 纸质 必要
1、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种类的,申请人申请引进的种类、数量应当与隔离试种地的试种条件、试种能力一致,严禁超试种条件、试种能力申请引种; 2、引进不需要隔离试种种类的,除检验检疫的原因不能按时提交外,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种类入境后30天内,向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材料; 3、引进草种的,申请人在引进并确定种植地点后30天内,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提交种植地点、种植数量、种植类型、种植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材料,核销每批次引进种类的数量。每批次引进的草种应当在8个月内核销完; 4、引进除草种以外的其他种类的,引进种类在到达国内并通关后7天内,申请人应当以书面等形式向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提交引进回执(式样见附件3),核销每批次引进种类的数量。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植物检疫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83年1月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二条第一款:“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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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节假日期间不予办理
回答: 请工作日期间进行办理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362011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31号自然资源局305政工科
电话咨询方式:0535-6322375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31号自然资源局405森保站;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附楼投资建设“一窗受理”专区综合窗口115-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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