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1101045370125005004 实施编码:11370611MB2864726P4370125005004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 ||||||
办理时限: | 0 | ||||||
办理结果: | 受理/不予受理通知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 ||||||
办理时限: | 0 | ||||||
办理结果: | 通过/不予通过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制作证件并发放 |
办理时限: | 0 |
办理结果: | 发放《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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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8号公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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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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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实施方案》等12个方案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办发〔2020〕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扎实推进“市县同权”。2020年6月底前,综合运用直接下放、服务窗口前移和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等方式,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由县级实施,提升县域发展要素聚集能力。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施层级的事项,直接下放到县级实施;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下放和委托的事项,采取前移服务窗口的方式,派驻人员在县级设立专门受理点(窗口),办理市级许可事项;对无法前移服务窗口办理的事项,采取受理审核权与批准权适当分离、受理审核权下放、完善“审核转报件”的方式,由县级部门(单位)行使实质性审核职权、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市级部门(单位)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对与行政许可相关联的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和收费等事项,应当一并下放,确保关联事项能在同一层级“一链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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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咨询电话 | ||
回答: | 0535-6356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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