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1112345370123005002 实施编码:11370611760990975C4370123005002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接收、补齐补正 、不予接收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对资料形式审查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制作审批文书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结果: | 送达 |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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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单采血浆站申请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1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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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