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1101045370125006002 实施编码:11370611MB2864726P4370125006002
0次
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出申请 | ||||||
办理时限: | 0 | ||||||
办理结果: | 受理/不予受理通知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受理审查 | ||||||
办理时限: | 0 | ||||||
办理结果: | 通过/不予通过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现场核查,制作证件并发放 |
办理时限: | 0 |
办理结果: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基本材料,直接延期 |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基本材料,直接延期 | 无 |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基本材料,直接延期 | 无 |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基本材料,直接延期 | 无 | |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自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 | 无 |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基本材料,直接延期 | 无 | |
安全管理制度的目录清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基本材料,直接延期 | 无 | |
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基本材料,直接延期 | 无 |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基本材料,直接延期 | 无 | |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押运员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 | 无 | |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基本材料,直接延期 | 无 | |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驾驶员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 | 无 | |
营业执照 | 4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咨询电话 | ||
回答: | 0535-6356572 |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