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1112345370111003006 实施编码:11370611760990975C2370111003006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出具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审查合格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文书。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发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各项变更均需要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原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有证书丢失的,须先行在覆盖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 |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变更住所时需要提供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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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 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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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变更住所,必须提供场所使用证明吗? | ||
回答: | 必须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