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1101045370125012000 实施编码:11370611MB2864726P4370125012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受理 | ||||||
办理时限: | 0 | ||||||
办理结果: | 受理/不予受理通知 |
环节名称: | 审核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 ||||||
办理时限: | 0 | ||||||
办理结果: | 通过/不予通过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
办理时限: | 0 |
办理结果: | 同意/不同意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安全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没有也不租赁仓储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需要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文件及变更申请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文件及延期申请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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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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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6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经营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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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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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0535-63565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