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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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1101030371015029000 实施编码:11370611MB2862392D43710150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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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福山区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福山区自然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福山区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
  • 基本编码
  • 37061101030371015029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11MB2862392D4371015029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45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县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31号烟台市福山区自然资源局四楼开发利用科404室;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附楼投资建设“一窗受理”专区综合窗口115-126号
  • 受理时间
  • 夏令时(5月1日至10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 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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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用地单位提出划拨转让申请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受理或者不受理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审查合格或不合格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完善材料移交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移交或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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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点击样表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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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点击样表名称下载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必要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原件和复印件 4 纸质 必要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4 纸质 必要
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宗地图 4 2 纸质 必要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三十五条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经批准。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0年5月国务院令第256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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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占用土地2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占用土地2公顷以上8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占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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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6月省政府令第333号
具体规定内容: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实施,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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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样的划拨用地项目可以办理转让手续
回答: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除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转让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划拨土地转让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322959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31号福山区自然资源局二楼办公室203室
电话咨询方式:0535-6988351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31号烟台市福山区自然资源局四楼开发利用科404室;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附楼投资建设“一窗受理”专区综合窗口115-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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