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县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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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ba3c75f6-9850-482c-8967-237f2c24512b11370611MB2872865P 实施编码:11370611MB2872865P4000116102004

0

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福山分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福山分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福山分局
  • 基本编码
  • ba3c75f6-9850-482c-8967-237f2c24512b11370611MB2872865P
  • 实施编码
  • 11370611MB2872865P4000116102004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暂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附楼生态环境分局120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夏令时(5月1日至10月31日)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50,下午14:00-17:30; 冬令时(11月1日至4月30日)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5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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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复印件 3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1、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等级的要求; 3、 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权限范围; 4、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和”禁批”和“限批”的具体规定; 5、 符合相关行业和园区规划环评结论; 6、 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7、 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8、 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9、 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可行;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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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海洋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划定海洋倾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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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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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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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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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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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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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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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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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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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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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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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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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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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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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环环评〔2020〕48号
具体规定内容:强化信用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项目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和其他失信行为,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在全国统一的环评信用平台记分,全面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对环评单位和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情况开展抽查,对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以及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进行排查,推动环评信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生态环境部依托信用平台,公布全国环评守信“红名单”、限期整改和失信“黑名单”情况,对既无专业技术人员又未开展环评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在信用平台的相关信息及时清理。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尽快梳理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不一致的地方规定,确保相关工作协调统一,提升信用监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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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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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
具体规定内容: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环评文件严重质量问题线索,要加快立案查处,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公开一起。对违法事实清楚的,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严厉惩处,将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及环评单位和环评人员纳入环评文件质量责任追究范畴,实施“双罚制”,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环评文件一般性质量问题,要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和环评人员等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实行常态化通报,加大警示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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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
具体规定内容:推动公众参与和舆论宣传。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建设单位做好环评文件编制的公众参与,落实环评文件审批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环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和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监管中发现的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注重正面引领和反面警示相结合,积极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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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环环评〔2020〕48号
具体规定内容:加大监管力度。建设单位公开的拟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有投诉举报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纳入监管。生态环境部推进大数据在线自动查重,对各地审批的环评文件及时开展智能校核。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环评文件开展常态化复核、抽查,同级、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应一并纳入监管,并对环评单位质量管理情况等开展抽查。复核、抽查工作按季度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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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
具体规定内容:大力推进信用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实施处罚和通报批评的同时,要对环评单位和环评人员采取失信记分措施,及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环评信用平台,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公开”和“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环评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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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
具体规定内容:切实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受理和审批环节做好环评文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工作。对不符合编制规范性要求的环评文件分情况不予受理或提出补正要求;对环评文件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环评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一律不予批准,并依法追责。要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单位建立实施环评文件质量控制制度情况进行抽查,规范环评单位内部质量管理,防范环评文件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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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
具体规定内容:加大复核抽查比例和频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年度或季度复核、抽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审批部门(含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开展复核,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以及重点单位和人员,加大环评文件抽查比例和抽取频次。加快环评信息化建设,完善环评文件数据库,推进利用大数据开展环评文件比对查重和质量校验,提高环评文件质量监管的智能化水平和打击违法的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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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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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咨询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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