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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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1101030370115030000 实施编码:11370611MB2862392D4370115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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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福山区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福山区自然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福山区自然资源局林业科
  • 基本编码
  • 37061101030370115030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11MB2862392D4370115030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46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31号自然资源局3楼林业科(无门牌号);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附楼投资建设“一窗受理”专区综合窗口115-126号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办理时限:即时
办理结果:接收申请材料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审查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即办件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结果: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使用林地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项目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国有林场、苗圃所属管理部门同意建设的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公示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1符合林业发展规划及国有苗圃发展规划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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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有林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的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在其经营管理的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时,须逐级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林场为开展多种经营需要使用自己经营管理的林地进行建设时,须逐级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和建设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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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林业厅
发布令号(文号): 2015年9月鲁林政字〔2015〕332号
具体规定内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厅批准;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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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具体规定内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国有林场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青岛西海岸管委会、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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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发[2020]11号
具体规定内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国有林场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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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时限大概几天
回答: 14个工作日以内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322959
电话咨询方式:0535-6322292
窗口咨询方式: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31号自然资源局3楼林业科(无门牌号);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附楼投资建设“一窗受理”专区综合窗口115-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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