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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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91be644a-e535-489c-9eae-84bd625645b711370611MB2862392D 实施编码:11370611MB2862392D4370715010005

0

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福山区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福山区自然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基本编码
  • 91be644a-e535-489c-9eae-84bd625645b711370611MB2862392D
  • 实施编码
  • 11370611MB2862392D4370715010005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11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西侧不动产登记区1-7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日到10月31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50;下午2:00-5:30;11月1日到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5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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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不动产权属证书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0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 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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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发布令号(文号):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7.4 注销登记 7.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集体土地灭失的; 2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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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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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0535-302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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