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1101032372022020000 实施编码:11370611567723269Y4372022020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受理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初步审核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权和相关资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接收不可移动文物材料并存档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接收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申请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不可移动文物管理相关资料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文物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负责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难以继续承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该文物属于国有的,应当将管理使用权与相关资料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非国有的,可以将管理使用权与相关资料移交文物行政部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提交不可移动文物的说明资料 | ||
回答: | 四有资料;管理使用情况;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