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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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1101011370109361368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4177P4370109361368

0

到现场次数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基本编码
  • 37061101011370109361368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64177P4370109361368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31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奇泉路9号车辆管理所大厅后院查验大厅1.2.3.4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夏令时(5月1日至10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查验机动车是否符合机动车登记证书标准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提供二手车交易发票,行驶证,机动车查验登记表,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发放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号牌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4 1 暂无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机动车登记证书 4 1 暂无 必要
机动车行驶证 4 1 暂无 必要
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者凭证 4 1 纸质 必要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材料 4 1 纸质 必要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1、费用名称: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依据:牌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汽车号牌 (反光) 100元/副;三轮汽车号牌 40元/副;低速货车号牌 40元/副; 摩托车号牌(反光) 35元/面;挂车号牌(反光) 50元/面 ;临时行驶车号牌(纸牌) 5元/张;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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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回答: 请携带身份证、二手车交易发票、行驶证、登记证书到车辆登记地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463595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奇泉路9号车辆管理所大厅办公室
电话咨询方式:0535-6367749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奇泉路9号车辆管理所大厅后院查验大厅1.2.3.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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