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1ee40e6c-e216-4cd5-841d-7976cddd627d113706110042642654 实施编码:11370611004264265443707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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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 3 | 纸质 | 必要 | 无 | |||
身份证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居民户口簿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仅在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时需要提供)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民宗发〔2021〕2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公民本人签字捺印的《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1.出生医学证明;2.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3.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4.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仅限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 第十一条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由公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市级民族工作部门确认,公民凭《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见附件3)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民族成份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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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民宗发〔2021〕2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公民本人签字捺印的《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1.出生医学证明;2.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3.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4.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仅限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 第十一条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由公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市级民族工作部门确认,公民凭《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见附件3)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民族成份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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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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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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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5年第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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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5年第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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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什么是民族成份? | ||
回答: |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未定族称公民的民族成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问题: | 公民的民族成份依据什么确认、登记和变更? | ||
回答: | 公民的民族成份,应当依据其父亲或母亲(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 | ||
问题: | 公民的民族成份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 | ||
回答: |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生父母、养父母或公民十八周岁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 ||
问题: |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由谁提出申请? | ||
回答: |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