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产前检查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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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9c59392d-a175-485e-a2cf-97876e5f5b4911370611MB2855766B 实施编码:11370611MB2855766B4372036031001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福山区医疗保障局
  • 服务类型
  • 承办机构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9c59392d-a175-485e-a2cf-97876e5f5b4911370611MB2855766B
  • 实施编码
  • 11370611MB2855766B4372036031001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福山区医疗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2411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公示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拨付
  • 送达方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收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3-5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1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5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5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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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提供符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业务个人承诺书1份 2 纸质版和电子 非必要
参保男职工无工作配偶生育提供无工作个人承诺书 1 份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医院收费票据;诊断材料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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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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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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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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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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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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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申领产前检查费?
回答: 符合条件的职工在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会同生育医疗费合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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