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a81a07e2-28ae-4576-926b-31a7efa48fde113706110042642579 实施编码:1137061100426425794372011050002
1次
到现场次数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居民户口簿(内地居民)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香港居民身份证 | 2 | 纸质 | 0 | 无 |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
澳门居民身份证 | 2 | 纸质 | 0 | 无 | |||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 2 | 纸质 | 0 | 无 | |||
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2 | 纸质 | 0 | 无 | |||
居民身份证(受托人)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1 | 纸质 | 0 | 无 | |||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 1 | 纸质 | 0 | 无 | |||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3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15〕23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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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15〕23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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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15〕23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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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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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 ||
回答: |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 ||
问题: | 可以委托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 ||
回答: |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 ||
问题: | 姓名变更的,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书吗? | ||
回答: | 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 ||
问题: | 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 ||
回答: |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 ||
问题: | 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 ||
回答: |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