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1101036372023022002 实施编码:1137061134928144XT4372023022002
0次
到现场次数
无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符合条件填报申请表 | ||||||
办理时限: | 1 | ||||||
办理结果: | 填报申请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受理 | ||||||
办理时限: | 1 |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环节名称: | 审查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查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审查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符合条件通过,不符合条件的给以说明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者通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户籍证明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婚姻状况证明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只有一个子女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子女死亡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0 | 无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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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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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无 | ||
回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