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99d1de9-7fe7-4dcc-8c1a-23a1e87bb001113706110042642579 实施编码:1137061100426425794370711022001
1次
到现场次数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内地居民) | 2 | 纸质 | 0 | 无 | |||
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更正证明(内地居民) | 2 | 纸质 | 0 | 无 | |||
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内地居民) | 2 | 纸质 | 0 | 无 | |||
居民户口簿(内地居民)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 2 | 纸质 | 0 | 无 | |||
香港居民身份证 | 2 | 纸质 | 0 | 无 | |||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1 | 纸质 | 0 | 无 | |||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1 | 纸质 | 0 | 无 | |||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 2 | 纸质 | 0 | 无 | |||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1 | 纸质 | 0 | 无 | |||
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2 | 纸质 | 0 | 无 | |||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3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1 | 纸质 | 0 | 无 | |||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 1 | 纸质 | 0 | 无 | |||
澳门居民身份证 | 2 | 纸质 | 0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15〕23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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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15〕23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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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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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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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的声明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 ||
回答: |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