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e7a6765b-74ca-4e53-a032-9fc78c9e9d4111370600004264177P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4177P4370709010004
1次
到现场次数
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居民户口簿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身份证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定居住在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相应翻译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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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公通字〔2021〕1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本人应当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资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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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公通字〔2021〕1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本人应当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资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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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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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什么时间段可以办理? | ||
回答: | 夏令时(5月1日至10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