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01f0122e-7ba1-42e7-92bb-68b7a874794511370602004262833D 实施编码:11370602004262833D4370723029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7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申请及鉴定表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 ||
制定机关: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口科技〔2011〕6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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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人口计生委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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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令第42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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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咨询电话? | ||
回答: | 0535-6226718 | ||
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以受理? | ||
回答: | 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