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县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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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2b1982d5-478f-4cb7-a8da-4bc25374d7fe11370602MB2861488C 实施编码:11370602MB2861488C400011512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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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芝罘区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芝罘区自然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芝罘区政府(由烟台市芝罘区自然资源局承办,受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实施);烟台市芝罘区政府(由烟台市芝罘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 基本编码
  • 2b1982d5-478f-4cb7-a8da-4bc25374d7fe11370602MB2861488C
  • 实施编码
  • 11370602MB2861488C400011512800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36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暂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XX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菜市街46号烟台市芝罘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27号综合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5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5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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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申请书 4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土地权属材料 4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4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勘测定界材料 4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4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4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建设项目使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 4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其他材料 4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1、要件、签章齐全、清晰、有效。^2、符合规定形式。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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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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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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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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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窗口电话是多少?
回答: 0535-6289493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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