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201036372023022001 实施编码:11370602004262833D4372023022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无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受理并公示 | ||||||
办理内容: | 本人申请、居委会审核材料并公示 | ||||||
办理时限: | 每年资格确认一次,每年以国家系统规定开网、关网时间为准 | ||||||
办理结果: | 受理材料并公示 |
环节名称: | 审核并公示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 | ||||||
办理时限: | 每年资格确认一次,每年以国家系统规定开网、关网时间为准 | ||||||
办理结果: | 对是否符合条件出局意见并公示 |
环节名称: | 复审并公布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复核并公布 |
办理时限: | 每年资格确认一次,每年以国家系统规定开网、关网时间为准 |
办理结果: | 确认、公布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 原件 | 3 | 纸质 | 必要 | 需要本人签字捺手印 | ||
身份证 | 复印件 | 3 | 纸质 | 必要 | 证件丢失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 ||
户口本 | 复印件 | 3 | 纸质 | 必要 | 无法提供户口本原件的,可提供户籍证明 | ||
结婚证 | 复印件 | 3 | 纸质 | 必要 | 提供夫妻一方结婚证即可 | ||
独生子女证 | 复印件 | 3 | 纸质 | 必要 | 证件丢失的,提供只生育一个子女证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复印件 | 3 | 纸质 | 必要 | 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
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3 | 纸质 | 0 | 具有特殊情形之一的,提供情形对应要求的证件 | ||
本人近期一寸照片 | 4 | 3 | 纸质 | 必要 | 照片底色无要求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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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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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是否需要独生子女证 | ||
回答: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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