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201038370116909000 实施编码:1137060200426311514370116909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单位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ytzfzwfw.sd.gov.cn)提交电子版材料,邮寄纸质材料或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材料,并形成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并将材料退回。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组织材料合规性审查和技术评审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形成初审意见,报上级审批;初审未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出具审批文件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出具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 复印件 | 6 | 纸质版和电子 | 非必要 | 无 | ||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无 | 无 |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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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办理时限? | ||
回答: | 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