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新办核发(县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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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3bb05f5-cff5-4e65-918f-863f8f2c845e11370602MB2861488C 实施编码:11370602MB2861488C4000164209005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芝罘区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芝罘区自然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芝罘区自然资源局
  • 基本编码
  • e3bb05f5-cff5-4e65-918f-863f8f2c845e11370602MB2861488C
  • 实施编码
  • 11370602MB2861488C4000164209005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39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暂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产地检疫合格证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菜市街46号烟台市芝罘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27号综合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5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5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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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产地检疫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1)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2)申请事项属于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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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0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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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具体规定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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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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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0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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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0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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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0535-622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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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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