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列入、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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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201044371031809000 实施编码:11370602004263158E4371031809000

1

到现场次数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级信用监督管理机构
  • 基本编码
  • 37060201044371031809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2004263158E4371031809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29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1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移出(恢复)经营异常名录(状态)
  • 网办深度
  • 暂无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受理地点
  • 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和信用监督管理科1105室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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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异常经营名录列入、移出
办理内容:现场办理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结果:互联网公示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4 1 纸质 非必要
移出异常经营名录需要提交的材料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列入条件:符合法定列入情形的;移出条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履行义务的,经其主动申请,由各级主管部门移出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654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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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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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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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4371
电话咨询方式:0535-678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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