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29370120012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4667K7370120012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是否受理 |
环节名称: | 审批 | ||||||
办理内容: | 审核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决定是否批准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是否批准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打印并发放证件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发放证件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0 | 首次申领捕捞许可证的,需提交。 | ||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申请人户口簿(主页、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页、常住人口登记卡)或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4 | 1 | 纸质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
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进口渔业船舶的需提供 | ||
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养殖渔船的需提供 |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需提交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海上交通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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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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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2019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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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需要什么材料 | ||
回答: |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七)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八)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籍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免予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同时核发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载明船舶主要技术参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