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009371032001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23X52371032001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1.申请受理 | ||||||
办理内容: | 对上报的备案信息进行初步审查(此事项由县级文化和旅游局受理申请,初审合格后出具申请报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经市局审核后转报省广播电视局,由省局做出备案决定。)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决定审查是否通过 |
环节名称: | 3.专家审核 | ||||||
办理内容: | 对备案进行审核(省广播电视局负责专家审核)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审核意见 |
环节名称: | 4.决定 | ||||||
办理内容: | 决定是否上报审核后的备案信息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决定是否上报备案信息 |
环节名称: | 2.审查转报 |
办理内容: | 对上报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后转报省广播电视局。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市文化和旅游局经审核同意后,向省广播电视局提交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4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申请报告 | 4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营业执照 | 4 | 2 | 纸质 | 必要 | 电子证照已关联,可以免提交 | 无 | |
拍摄计划 | 4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
发布令号(文号): | 广发〔2012〕5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机构准入管理 (一)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具有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具备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二)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六、强化退出机制 (一)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违反有关法规、不能履行开办主体责任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严格依法实行业务退出机制。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对违规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直至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三)对违规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可予以没收违法活动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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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 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管理的补充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新广电发〔2014〕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三、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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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如何获取“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账号密码 | ||
回答: | 通过市文旅局申请加入“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后,联系省局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