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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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25370219010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344R3370219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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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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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水利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25370219010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60344R3370219010000
  • 事项版本
  • 11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水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水利局工程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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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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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6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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