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83b7bec0-a768-4aec-9200-047292db66e812370600493503991D 实施编码:12370600493503991D337201704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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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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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身份证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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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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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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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需提供什么材料? | ||
回答: | 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