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21370117053004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58XN3370117053004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个人通过山东人民政府网添加外省转入证书的人员信息,调入企业进行审核 | ||||||
办理时限: | 即办 | ||||||
办理结果: | 人员信息添加成功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证书调入企业所在地市主管部门对调入资料进行收件 | ||||||
办理时限: | 即办 | ||||||
办理结果: | 收件完成,进入办结阶段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调入企业所在地市或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生成电子证书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结果: | 审核通过,发放电子证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调出省份提供的转(调)到外省证明扫描件 | 4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仅B证需要) | 复印件 | 0 | 电子 | 0 | 无 | 无 | |
聘用劳动合同首页(合同内容第一页)、聘用日期页、签字盖章页扫描件或者拍照件 | 4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原证书照面信息的扫描件或电子证书副本截图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主席令第8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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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39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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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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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1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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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12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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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132号,2004年7月15日省政府令第172号修改,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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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提交材料的有哪些? | ||
回答: | 1)调出企业所在省的《转(调)到外省申请表》或《证书注销证明表》(加盖外省省级主管部门公章)的扫描件或者拍照件; 2)系统通过社保信息接口获取证书变更人员近1个月的社保关系信息; 3)B类人员,系统自动获取其建造师信息(一级与二级)展示在主管部门审核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