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和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的审批(仅限济南、青岛、烟台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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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08370105031034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4590337010503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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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13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08370105031034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6045903370105031034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限划分
  • 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办学许可证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A345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受理筹备设立申请并审核
办理内容: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网络提交、通过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现场提交或邮寄至烟台政务服务中心筹备设立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不属于许可范围或者不属于市教育局职权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转入审批环节
环节名称: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并审核
办理内容:提交正式设立相关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烟台市教育局 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告知办理结果或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邮寄送达。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办理结果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 2.设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要符合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3.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具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应的办学资质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4.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同类学校设立的条件。 5. 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类别和层次。 6.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一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7.申请变更层次、类别的,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的学校的设置标准。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具体规定内容:附件1 第14条:“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的审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举办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吗?
回答: 不可以。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机构如何设置?
回答: 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可以是外国人吗?
回答: 不可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学语言文字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13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8801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 46 号烟台市政务服务 中心 3C10 投诉室
电话咨询方式:0535-6631640
窗口咨询方式: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A34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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