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08370105031034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45903370105031034
0次
到现场次数
13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筹备设立申请并审核 | ||||||
办理内容: | 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网络提交、通过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现场提交或邮寄至烟台政务服务中心筹备设立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 |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不属于许可范围或者不属于市教育局职权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转入审批环节 |
环节名称: | 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并审核 | ||||||
办理内容: | 提交正式设立相关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烟台市教育局 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告知办理结果或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邮寄送达。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办理结果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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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 第14条:“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的审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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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举办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吗? | ||
回答: | 不可以。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 ||
问题: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机构如何设置? | ||
回答: | 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 ||
问题: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可以是外国人吗? | ||
回答: | 不可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 ||
问题: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学语言文字是如何规定的? | ||
回答: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