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0fa66baf-d7c1-4b59-885f-100e5137f4d011370600004260459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459030001051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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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4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或者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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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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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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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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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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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