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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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25370219118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344R33702191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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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水利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25370219118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60344R3370219118000
  • 事项版本
  • 7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水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水利局工程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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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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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6576
电话咨询方式:0535-6786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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