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29370120014002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4667K3370120014002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收件: (1) 网上接收。申请人通过烟台政务服务网,选择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找到对应的行政许可事项,上传申请材料完成申请。(2)信函接收。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至: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一窗受理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0535-6631683。 (3)窗口接收。申请人可至以下地址提交材料: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一窗受理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0535-6715611。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是否收件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和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烟台市政务服务综合应用系统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烟台市政务服务综合应用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打印。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不予受理、补正补齐 |
环节名称: | 审查 | ||||||
办理内容: |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提出办理建议,分管局长根据办理意见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办理意见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打印《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寄出。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集中存放制度。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申请人户口簿(含主页、索引页、申请人登记卡)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
作业事由和计划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申请在禁渔期或者禁渔区作业的,需要提交 | 无 | |
项目计划和租用协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租用渔船的,需要提交 | 无 | |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渔业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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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凡在本省登记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持有捕捞许可证……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的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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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第三十条: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第三十二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第五十七条: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国内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和徒手作业捕捞许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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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 ||
回答: |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其中,申请到 B类渔区作业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应当依据有关管理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事由和计划;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租用渔船的,还应提供项目计划、租用协议。 |